根据法律规定及小区的实际情况,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,业主是与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签订的供水、供电合同。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之托代为管理,老旧小区或有代收代缴水电费的情况,物业并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方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“供用电、水、气、热力合同,只有在用电、水、气、热力人逾期不交付费用,经催告,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费用和违约金的,供用电、水、气、热力人方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、水、气、热力”。
因此,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业主进行断水、断电。
在重庆,2020年5月实施的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》也明确规定,物业不得停水电气催缴物业费。5月28日刚闭幕的两会上,也在物业合同中增加了一条规定“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、供燃气、供电、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”。
说了,就算是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,笔者认为,一码归一码,物业也应分别对症处理,方为上策。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表达心声,亦或可向政府投诉物业甚至是向法院起诉物业。而作为物业,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,同时尽量沟通同业主协商解决,实在不行,也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。